1、答: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范围,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并无文件明确规定。
2、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3、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5、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6、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7、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8、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9、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10、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健身等支出,如足浴等。
11、馈赠给客户的烟酒原则上不能由企业承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3、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14、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15、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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