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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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
5、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
6、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7、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8、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
9、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数;也可以双方都是多数的。
10、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权关系。
本文关于民事权利的分类的基本详情介绍就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